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个会计年度,有科技创新属性的挂牌公司可适当放宽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3.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注册资本已全额实缴到位;
7.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8.募集资金用途明确
9.发行价格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新老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0.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11.在挂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形,已披露最近一年的年报,已按期缴纳挂牌年费无拖欠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聘请推荐机构,制定发行方案
二、向本中心提交发行前备案文件
1.发行募集文件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加盖公章)
(2)备案公告(备案通过后按本中心要求提供,加盖公章)
2.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3)股票发行申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由1/2以上董事签字同意)
(5)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3.推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6)推荐报告(加盖推荐机构公章)
(7)尽职调查报告(加盖推荐机构公章)
4.专业服务会员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8)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财务报告
(9)法律意见书
5.其他备案文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1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13)投资者认购协议(其中应当约定投资者认购挂牌公司备案发行的股票,一年内不得转让)
(14)推荐协议
(15)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书(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签字)
三、引进投资者,并于六个月内并发行股票
四、向本中心提交发行后备案文件
①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加盖公章);
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加盖公章);
③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由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④验资报告(或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明);
⑤资产审计或评估报告(非货币资产投资时使用);
⑥认购协议及认购人名册(加盖公章,通过本中心系统认购的可免);
五、办理股份登记
(1)备案费:3万元/每个项目
(2)财务顾问费:按融资金额1-5%收取(企业自行解决投资资金的,不缴纳此费用)
1.企业已在本中心标准板或成长板挂牌。
2.发起人的股本已全额实缴到位;
3.已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企业已自行确定融资对象和股权数量及价格;
6.投资者应当是符合本中心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认购的股票在一年内不得转让;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定向发行备案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东大会决议;
4.股票定向发行公告;
5.投资者认购协议及股东名册;
6.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
7.资金到账证明;
8.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如有);
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如有);
10.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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