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信息展示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信息展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在中心进行信息展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在中心进行信息展示,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展示企业形象、发布需求信息等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和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在中心开展信息展示活动,应本着自愿、充分、客观的原则,展示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中心对信息展示企业实行自律管理。对企业信息展示业务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中心同意企业在本中心展示信息,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展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实质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展示程序
第七条 企业在本中心展示信息,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本中心,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组织或机构推荐。
第八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信息展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房产证明(若办公场所系租赁,应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房产证明);
(四)在职员工名单(加盖公章);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本中心在接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展示服务协议,收取展示费用,相关费用标准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 信息展示
第十条 企业可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展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业务情况;
(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四)企业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如有);
(五)其他可以展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中心鼓励企业自愿、充分、全面、客观地展示更多信息,突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投资亮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状况和未来发展,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企业优势与专长;
(三)企业专利与荣誉
(四)企业产品与服务;
(五)企业管理团队;
(六)发展战略及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展示企业可在本中心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可对展示企业的信息发布等活动进行检查,并要求企业对信息发布等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的,本中心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展示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可终止企业展示:
(一)企业解散、注销、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主动提出终止展示申请的;
(三)展示信息有违法、反动内容,或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更正的;
(四)未及时缴纳展示费用的;
(五)在本中心挂牌的;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主动提出终止展示申请的,应向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一)终止展示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签字齐全并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本中心认可的组织或机构,是指政府部门、本中心会员机构,或本中心认可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投融资服务平台、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等组织和机构。
第十八条 本中心可根据企业特点、行业分布、地域经济特点等属性及市场需求设立相应板块。
第十九条 中心或会员可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为企业融资活动进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企业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