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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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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细则(2019年12月10日印发)
  2019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债券业务规则》、《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发行和转让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本中心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信息披露包括挂牌信息披露、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挂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在标准板挂牌,应在本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 挂牌说明书;

(二) 推荐报告;

(三)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章程;

(六) 股东会决议;

(七) 其他应当披露的文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在成长板挂牌,应在本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披露挂牌说明书。

第三章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企业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股票定向发行公告;

(二)其他应当披露的文件。

第七条 企业经推荐发行股票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 招股说明书;

(二) 推荐报告;

(三) 财务报告;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投资者认购协议;

(六) 备案公告;

(七) 其他应当披露的文件;

在发行后补充披露以下文件:

(一)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 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 股东会决议;

(三) 推荐报告;

(四) 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 其他应当披露的文件。

在发行后补充披露以下文件:

(一) 可转换债券发行报告书;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其他应当披露的文件。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公司治理情况(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最近一年股权变动情况(含股东、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等);

(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情况(应注明是否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

(五)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说明(如有); 

(六)发行人前次在本中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七)其他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企业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时,可指定专人通过本中心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传指定披露的信息,也可将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将纸质或电子扫描材料发给本中心披露。

第十条 企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于债券存续期间,每年至少披露1次受托管理报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证券发行人发生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司重大变化,包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的变化;

(二) 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三)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处罚;

(四) 增资扩股、在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五) 本中心或推荐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证券发行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 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发布流程、档案管理等;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三) 与本中心、投资者、股东等的信息沟通机制安排; 

(四)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五) 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证券发行人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信息披露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向本中心报备。

第十四条 披露的信息文件,应加盖出具人的公章。企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通过本中心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传指定披露信息的,可不加盖公章,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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